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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区别

    时间:2016-08-23 20:08:00  来源:  作者:

              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区别

    http://bbs.estv.com.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29577

    前言:法律工作者是指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绝大部分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他们通常对外说自己是律师,来骗取当事人的信任,在行业中,他们经常被称为二手律师,黑律师或假律师,法律服务所中的就是这种类型的,而律师事务所中的是都过了司法考试的,在这里主要目的是教老百姓怎样识别法律工作者和律师,免得又发生像如下案例中被假律师欺骗的事件。

    商丘法律服务工作者越权代理遭投诉  
    核心提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章军被人投诉到了司法局,理由是“后来才知道他并不算律师”,但他越权办理刑事案件在先,且收费不开票、大包大揽。虽然章军认为自己只是帮人跑跑腿,但一纸委托代理合同还是成了他违规代理刑事案件的证据。

      此案背后凸显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执业诚信问题,而在另一方面,并非律师的法律服务人员,在老百姓的认知和司法管理层面存在诸多模糊区域,长期以来,在名称、身份、收费、执业环境等方面面临诸多尴尬,甚至面临“退市”危机。


      “一直以为他是律师”

      “章军是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并非律师,明知法律明文禁止该类人员从事刑事案件辩护,但他仍然接了刑事案子,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7月7日,商丘市退休干部董立民手持材料,向记者诉说对章军“越权代理刑事案件”等行为的不满。

      1997年11月,董立民的一个儿子卷入了一起刑事案件,次年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董立民夫妇走上了上诉、申诉之路,儿子出狱后,他们仍在申诉。2006年9月份,董立民和之前认识的章军谈到了儿子的案件,章军开始“介入”此案,2007年5月14日,章军为他们出具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标明,章军担任此案的辩护人、代理人。董立民称,章军以律师的身份先后“骗”了他1.5万元费用(含5000元“律师费”)。

      章军是谁呢?董立民保存的一张名片上,章的身份是“中国商丘长征法律服务所主任”。董立民说,名片上还印着天平,又有“中国”名头,使他更相信章军的能力,“一直以为他是律师,直到去年春天,我才从别人那里知道他不是,才知道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刑事案件”。

      董立民先后投诉到了商丘市梁园区司法局和商丘市司法局。除了越权代理刑事案件外,董立民还认为章军有几处违规:章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违反了法律服务人员统一收费的有关规定,且收费不开票据;办理案件过程中大包大揽,违反了法律服务人员的诚信原则;在拒绝继续办理该案时,不将卷宗退还给委托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制度。

      事没办成退费未谈拢

      董立民告诉记者,当初章军的“口气”很大,他把儿子的卷宗给章看后,章说官司能打,交给他办,他有人,不过得花钱。董立民仍有疑虑,问如果办不成咋办,章军回答,办不成退钱,花出去的钱再要回来,不见兔子不撒鹰。

      董立民称,后来的一天,章军领了个自称姓郑的电视台记者,开着车到他的住处,说要一起到郑州办董家的事,索要了5000元办案费。大概又过了20天左右,章军给他打电话说,此案已向有关机关做了疏通,还得去北京一趟,“章又向我要钱,说去郑州那次还剩了一部分钱没花完,去北京来回路费及吃饭也花不了多少,我又拿了5000元钱给章。因为花的钱不是小数,怕章骗我,我给他录了音,将来他不承认,这是个证据。此外,我还给了他律师费5000元。前后共给了他1.5万元”。

      董立民称,开始,章军不给他开委托手续,他多次索要,才给了他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从那时起到2008年年底,每当我问起案子办得如何时,他总说‘正在办理,再等等’。再后来,他被我催得不耐烦了,又说办不成了,但钱已经花了。我向他要卷宗,他以各种理由不退还给我……”

      按董立民的说法,此后他多次提出要章军

      退还费用,但章说只能退还花剩下的2000多元钱。双方谈不拢,董把章投诉到了两级司法局。

      被投诉者称“中了圈套”

      “我中了他(董立民)的圈套。”章军告诉记者,他正因此后悔和烦恼,“我明知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刑事案件,我会代理吗?我只是帮他跑腿”。

      对于董立民的投诉,章军的解释和董的说法出入较大,区别在于章军是“主动”还是“被动”办理此案,是“大包大揽”还是“低调行事”??2006年9月,董立民找到他说,自己抽不开身,让章军帮忙到郑州跑跑腿。章军看了案卷对他说,这个案子他不能代理,只能帮着找人看看材料。董立民问他实际费用需要多少,他说“你看着办”。董立民说拿5000元,让他该花钱就花。章军说,“因当时是帮他跑腿帮忙,所以没有任何手续”。

      章军说,他和一郑姓朋友开车去郑州跑了三四天,花了4000多元,通过关系把材料交给了一位领导。过了几个月,董立民找到章军商量,让他再去北京替他跑一趟,章军说他不认识人,不愿去。董说,你还和郑主任一块儿去。董又问他需要多少钱,章军说不知道需要多少钱,上次还剩下几百元没花完。这一次,董又拿了5000元……去北京的情况并不理想,章军把情况向董作了说明,董说这事不慌,以后找机会再说。

      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章军称,此后,董立民找到他说,为了让他的儿子知道家人正为他的案子努力,让章军给他出个手续,以便让儿子相信。章军说没代理此案,没法出。董提出让他随便写个手续能证明一下就行,于是,章军“因双方都是朋友,便按他的意思出具了一份‘委托合同’”。

      章军特别向记者指出,这份合同其实是无效合同,甲乙双方的签字都是他的字迹,至于合同中“代理费5000元已支付”,指的是他赴郑州时董给他的5000元,“董总共只拿了1万元,而不是1.5万元”。

      此后,董提出退费,双方在数额上没有谈拢。章军称“董投诉我诈骗一事纯属诬陷,我只是帮他跑腿。他到处恶意投诉,不排除他有不良用心”。

      司法局称正处理此事

      7月7日,商丘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负责人告诉记者,董立民的投诉引起了市委、司法局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司法局正积极处理此事。

      这位负责人说,章军明显是有过错的。市司法局在对此事的调查中,章军不承认代理了刑事案件,称《委托代理合同》是他一人的字迹,是无效合同。不管有效无效,总之,这个合同却证明了章军的过错。他说没代理刑事案件,说是中了圈套,但他一个懂法的人“中圈套”,至少说明了他的业务水平。市司法局将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章军进行检查监督,目前首先要解决的是退费问题,章军承认收取了1万元费用,董立民说是给了1.5万元,经协调,章同意退还部分费用,而董坚持退费不能少于1万元。

      《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刑事案件、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资格。另据了解,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商丘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暂时收回的章军的执业证,同时电话敦促梁园区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一周内解决此事,如果章军不能妥善处理退费问题,市司法局将建议省司法厅按规定吊销其执业证。

      截至7月14日中午,记者获悉,董立民尚未接到此事处理结果的通知。

      “法工”频出负面新闻

      一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告诉记者,他们的生存环境非常尴尬,而一旦出了问题,情况则更糟,“这些问题,总是被一些人拿来作为取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口实”。他说,2003年,成都市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越权代理刑事案件,结果被人起诉,被判属无效代理,退还了代理费,此事震动了许多同行。

      据《河南日报》报道,2005年,郑州市管城区司法系统在整顿辖区内法律服务所时发现,对于前来咨询的市民,一些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律师”身份,极力劝说对方委托自己做代理人,有的甚至以和有关单位关系好做“诱饵”,骗取咨询者信任,收取代理费。之后,涉事的两家法律服务所被停业整顿。

      2006年4月,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因向案件当事人乱收费,被夏邑县人民法院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

      据一份公开的材料,2008年10月份,商丘市司法局曾指令梁园区司法局集中开展法律服务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活动,清理出冒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没有取得执业证书从事有偿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的人员3名,清理中发现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超越服务区域或业务范围,擅自承接、承办法律服务业务等现象。

      今年4月至6月,我省开展了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队伍清理整顿专项活动,要求之一,就是着力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意识淡薄、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等问题。

      “退市”声中尴尬生存

      上世纪80年代初,全国律师总数只有两三万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出现填补了我国日常法律服务的空白。1987年,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确立了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地位。目前,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均有10余万人,前者人数还略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同行简称为“法律工作者”或“法工”,不少百姓以为他们就是律师,或者为了顺口就称他们为律师。在执业范围上,他们和律师差不多,显著的区别是不能代理刑事案件,因而有人戏称他们为“二律师”。

      如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名称、身份、收费、执业环境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尴尬,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的美国律师基金会研究员、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博士刘思达认为,这一群体的生存只能用“风雨飘摇”四个字来形容。

      根据1997年实施的《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学界、律师界有人认为“二律师”不具备有偿服务的资格,但根据司法部行政规章,“二律师”一直在进行有偿的基层法律服务。从2002年起,当时的司法部领导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要取消法律工作者或利用市场机制让法律工作者退出法律服务市场,要在三五年内,首先让大中城市的法律工作者退出诉讼代理领域。

      现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甚至受到法官的质疑。2005年10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法律工作者”不得在该院出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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