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九龙坡信箱[2014]654
回复单位:九龙坡区政府
呈批件内容:
领导:你好!
我是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合心村11社一名普通社员,昨天我社召开了关于修建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铜北路租用土地的社员大会,由村委会领导(书记与村长)主持了会议,之前社长说西彭镇政府有人过来参加会议,但到会议结束也没有人过来。现在我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希望能给予准确回答,不胜感谢! 第一个问题:“先租后征”、“以租代征”是否违法?村领导告知我们,我社的土地及房屋要被租用为修建西铜北路2标段,性质是租用而不是征用。虽然我们是农村人,说我们不懂法,不懂政策,但是我们的下一代是有知识懂法律懂政策的一代啊,土地被租用就意味着不能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也不能给我们购买社保,住房安置也成了大问题,我们的合法权益被变相性非法剥夺了。《土地使用法》规定:租用土地是不能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的,否则就是违法的。这是修建公路,又不是种果园,不可能在租用几年之后又又叫我们把公路挖了种庄稼吧(公路是长期有效的,不是临时性的)?这样不仅改变了土地原有的形状、样貌,也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关键是不光是占用农民的耕地,还要占用我们的住房,村领导说要在社内留一块土地让我们自建房,房屋按600元/平方赔偿,自建房的时候按400元/平方的房屋造价收取费用,即使允许这种赔偿方式,但也是无法实施的,因为后期600-400=200元/平方能干点什么呢?能重建家园吗?所以,我社社员不同意租用的说法及赔偿方式,我们要求:此次修建公路占用我社土地及房屋,已经改变了土地的形状、样貌及性质,根本不属于租用性质,应该属于征用的性质。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3〕17号文件的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指出:土地补偿、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住房安置补偿。我们所提出的要求都是对照过相关文件的,要求合理合法。另外还有一个问题,西铜北路2标段租用土地是不是“以租代征”?此次修路不光占用农村土地及房屋,还要占用农村的堰塘。西铜北路2标段要占用3个堰塘,我社含一个,邻村还有两个。堰塘在农村功不可没,是用于庄稼的灌溉的,是农民的生命之泉,是我们的命脉,如果水源都没有了,我们还拿什么来浇灌旱地,我们还怎么插得下秧苗,我们还怎么种经济作物,我们没有了收入,我们吃什么……简直不敢想下去,即使让我们自建房屋,但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被非法占用,我们应得的合法权益被剥夺,我们的生命之泉消失了,不是让我们等死吗?况且,此次会议,并没有对占用堰塘应该怎样赔偿作出明确说明,他们对这个问题有些躲躲闪闪,刻意不回答。同是修西铜北路,为什么1标段的是征用的性质,2标段就成了租用了?试问我们的政府部门,知不知道这回事呢?综上所述,说这次占地,应该是征用性质,却说成是先租后征,难逃“以租代征”的嫌疑,“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通俗的说法:就像偷税漏税一样) 。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以租代征”在各地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就以上两个问题请给予准确答复,非常谢谢!!!
(本人担心咨询这个问题会遭打击报复,所以不留真名实姓)
九龙坡区西彭镇合心村11社社员
2014年6月30日
办理结果: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西彭镇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区委十一届四次全委会精神,按照“东城再造、西城再战”和“八大功能板块”的总体战略部署,为推动西彭板块产城融合发展,改善交通条件,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经西彭板块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经区府批准同意,拟启动西铜北路延伸段道路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采取土地流转方式修建。西铜北路建设将会占用合心村11社的堰塘,从而影响合心村农业灌溉。对于群众反映的西铜北路建设占用了3个堰塘,将严重影响合心村未来农业灌溉的问题,西彭镇政府将协调合心村另行选址修建堰塘,确保农民农业生产不受影响。 西铜北路延伸段道路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是经西彭板块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经区府批准同意后决定实施的,此项目建设用地采取土地流转方式修建,安置补偿严格按照《西铜北路建设土地流转实施方案》执行。对于西铜北路延伸段道路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农业灌溉问题,西彭镇政府将协调合心村另行选址修建堰塘,保证群众农业生产灌溉用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谢谢! 此复
回复时间:2014/7/15 10:39:10
回复方式:网站发布
办理结果评价:
该回复完全是答非所问。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自愿将其拥有经营权的土地,转让与他人经营,一般仅限于转让用于农业用途;土地征收,是国家根据公益事业需要或城市建设的需要,经过相关机关批准,而强制向农民征收土地,征收后一般用于非农业建设。请注意——修建西铜北路是属于城市建设的范围,是非农业建设,绝不可能是“农业用途”,所以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修建,是违法行为。虽然是由西彭板块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九龙坡区政府同意的,我不知道相关责任人没有搞清楚土地流转的实质性概念?有没有搞清楚土地流转与征收的区别是什么呢???是不是有关单位涉嫌用“以租代征”的方式来逃避申报征地要交的庞大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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